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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 條,依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 所組織之職業工會,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得繼續維持其原有職業工會 名稱,不得逕自變更工會之職業種類名稱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 條,依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所組織之職業工會,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得繼續維持其原有職業工會名稱,不得逕自變更工會之職業種類名稱

要旨

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 條,依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所組織之職業工會,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得繼續維持其原有職業工會名稱,不得逕自變更工會之職業種類名稱

主旨

所詢新修正工會法實施後,各職業工會可否就原工會申請變更名稱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0 年 5 月 10 日屏府勞工字第 1000121892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略以,職業工會係指結合;

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復據同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同種類職工會,指該職業工會會員所具有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未能與其他職業工會相區隔者。

三、另查主計處職業分業標準之職業定義係指個人所擔任的工作或職務種類,由一組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工作」所組成;「工作」則指個人獲得報酬目的而執行的一組作業項目及職務,而職業分類之原則主要建構在工作內容及所需技術上,相同性質的工作應歸屬同一職業,例如,會計及簿記事務人員、運輸工具駕駛人員等,惟職業與行業兩者概念並不相同。行業係指工作者所隸屬之經濟活動部門種類,例如以酒廠所僱司機為例,其職業為運輸工具駕駛,但行業則屬製造業之飲料製造業。

四、綜上,職業工會之組織應回歸上開職業認定原則,由同一技術之職務種類或相同工作性質之勞工所組織者,始得稱之為職業工會;另 100年 5 月 1 日工會法修正施行前依原授權訂定之「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所組織之職業工會,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得繼續維持其原有職業工會名稱外,尚不得逕自變更工會之職業種類名稱,另原有職業工會欲重新調整職業種類名稱者,仍須依前開職業之認定原則進行重新組織或變更名稱,並受前開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之規範。

正本

屏東縣政府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本會勞資關係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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