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申請人檢送就業與否回覆卡之方 式係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得否放寬以傳真回覆,仍請職業訓 練局研議是否有修法必要;另懷孕或傷病中之申請人得否請領失業給付, 須視申請人是否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而定,申請人如具工作能力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即應本權責辦理推介就業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申請人檢送就業與否回覆卡之方式係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得否放寬以傳真回覆,仍請職業訓練局研議是否有修法必要;另懷孕或傷病中之申請人得否請領失業給付,須視申請人是否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而定,申請人如具工作能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即應本權責辦理推介就業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申請人檢送就業與否回覆卡之方式係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得否放寬以傳真回覆,仍請職業訓練局研議是否有修法必要;另懷孕或傷病中之申請人得否請領失業給付,須視申請人是否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而定,申請人如具工作能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即應本權責辦理推介就業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本(100) 年 3 月 24 日 貴局召開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執行疑義研商會議,其中提案第 3 案及第 38 案所涉推介就業問題。
有關就業推介卡得否以傳真回覆部分:依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申請人檢送就業與否回覆卡,得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至是否放寬申請人以傳真回覆,因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收執等問題,仍請職業訓練局考量實務作業及民眾需求通盤研議,如有修法必要,再報會憑辦。
另有關懷孕或傷病中之申請人,是否仍應依規定辦理推介就業部分:查就業保險以積極促進就業為目的,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須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所詢懷孕或傷病之申請人如不具工作能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本法規定不予失業認定,惟渠等如具工作能力,仍應本權責辦理推介就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