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3 條,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 L=4 (H-3) 公式辦理,垂直淨空高度,指勞工於施工作業面之立足點至垂直 落下之撞擊面或障礙物表面上方之垂直淨空高度
要旨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3 條,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 L=4(H-3) 公式辦理,垂直淨空高度,指勞工於施工作業面之立足點至垂直落下之撞擊面或障礙物表面上方之垂直淨空高度
要旨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3 條,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 L=4(H-3) 公式辦理,垂直淨空高度,指勞工於施工作業面之立足點至垂直落下之撞擊面或障礙物表面上方之垂直淨空高度
主旨
有關所詢「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3 條第 8 款規定之水平安全母索設置高度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0 年 4 月 19 日勞工安基字第 100323 號函。
二、查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3 條第 8 款規定,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 L=4(H-3) 公式辦理,其中 H≧3.8,L≦10,H:垂直淨空高度,係指勞工於施工作業面之立足點至垂直落下之撞擊面或障礙物表面上方之垂直淨空高度。
三、檢附示意圖如附。
正本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副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本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勞工檢查處、勞工安全衛生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