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如因離職事由與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且已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 出調解申請書有案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原則上可受理申請人之失業認定
要旨
勞工如因離職事由與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且已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有案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原則上可受理申請人之失業認定
要旨
勞工如因離職事由與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且已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有案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原則上可受理申請人之失業認定
主旨
有關勞工依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申請先行請領失業給付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 100 年 2 月 9 日職業字第 1000080320 號函轉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 100 年 1 月 28 日北市就促字第 10030767900 號函辦理。
二、查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爰勞工如因離職事由與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且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有案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可依前開規定受理申請人之失業認定。惟經確認該申請人已調解成立或達成和解者,其失業認定仍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第 25 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