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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如因離職事由與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且已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 出調解申請書有案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原則上可受理申請人之失業認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勞工如因離職事由與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且已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有案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原則上可受理申請人之失業認定

要旨

勞工如因離職事由與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且已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有案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原則上可受理申請人之失業認定

主旨

有關勞工依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申請先行請領失業給付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 100 年 2 月 9 日職業字第 1000080320 號函轉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 100 年 1 月 28 日北市就促字第 10030767900 號函辦理。

二、查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爰勞工如因離職事由與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且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有案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可依前開規定受理申請人之失業認定。惟經確認該申請人已調解成立或達成和解者,其失業認定仍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第 25 條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如因離職事由與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且已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 出調解申請書有案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原則上可受理申請人之失業認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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