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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如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縱其 加保期間並無工作,仍非失業勞工身分,而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又投保單位如故意為非在職人員辦理參加勞保手續,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保 險給付,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會議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如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縱其加保期間並無工作,仍非失業勞工身分,而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又投保單位如故意為非在職人員辦理參加勞保手續,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保險給付,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如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縱其加保期間並無工作,仍非失業勞工身分,而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又投保單位如故意為非在職人員辦理參加勞保手續,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保險給付,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內容

全文內容:非自願離職者加保於職業工會,惟切結加保期間無任何工作,得否請領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乙案。

(1) 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爰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且符合前開規定,始可由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另同條例第 24 條規定略以,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本案應依前開加保規定辦理。

(2) 至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又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乙節,按該被保險人於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即非失業勞工身分,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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