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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一順位遺屬於國外有行蹤不明之情形,第二順位遺屬得以切結書主張第 一順位遺屬為行蹤不明,請領遺屬年金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第一順位遺屬於國外有行蹤不明之情形,第二順位遺屬得以切結書主張第一順位遺屬為行蹤不明,請領遺屬年金

要旨

第一順位遺屬於國外有行蹤不明之情形,第二順位遺屬得以切結書主張第一順位遺屬為行蹤不明,請領遺屬年金

內容

全文內容:(1 )查勞工保險遺屬年金係為保障遺屬之生活,並訂有請領之順位。第一順位遺屬如有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第 3 項各款情形,始遞延由第二順位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爰第一順位遺屬於國外短期置留,非處於行方不明無法通知之情形,第二順位遺屬即不得冒然提出請領,以避免損及第一順位遺屬請領給付之權利。故旨揭規定,仍應於第一順位遺屬於國外有行蹤不明之情形,第二順位始得主張其請領年金之權利。

(2 )考量實務上第一順位遺屬出境未返或未曾入境等於國外之情形,且難以透過駐外單位證明其是否行蹤不明,爰第二順位遺屬於前開情形下,得以切結書主張第一順位遺屬為行蹤不明,請領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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