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如確已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辦 理求職登記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得依就該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
要旨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如確已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得依就該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要旨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如確已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得依就該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內容
全文內容:○○○○訓練就業中心前揭函略以,○君於 89 年 2 月 3 日完成失業認定,復於 99 年 3 月向○○就業服務站申請職訓推介,惟勞工保險局○○年○月○日保給失字第 000000 號函稱,○君 88 年 9 月 3 0日離職退保,遲至 99 年 3 月 16 日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爰本案爭點在於○君是否已於 89 年 2 月 3 日辦理求職登記,因涉個案事實認定,仍請貴局查明其申請失業認定之時點。如確已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辦理,則依本會 95 年 6 月 12 日勞保 1 字第 0950069505 號函意旨,得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