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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實際參 訓起迄期間應符合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所定「訓練期間 1 個月 以上」之規定,始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實際參訓起迄期間應符合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所定「訓練期間 1 個月以上」之規定,始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要旨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實際參訓起迄期間應符合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所定「訓練期間 1 個月以上」之規定,始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實際參訓起迄期間仍應符合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所定「訓練期間 1 個月以上」之規定,始得核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實際參 訓起迄期間應符合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所定「訓練期間 1 個月 以上」之規定,始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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