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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之立法目的觀之,就業 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其參加全日制職業訓 練,若於該受訓期間另謀得工作者,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9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依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之立法目的觀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其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若於該受訓期間另謀得工作者,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要旨

依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之立法目的觀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其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若於該受訓期間另謀得工作者,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內容

全文內容: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於受訓期間另有工作,考量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之立法目的,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