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訓練單位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定原因致不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 ,學員無法請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由訓練單位負責賠償;且為避 免溢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有變更課程情形致不符合「全日制」規定者, 應通知勞工保險局
要旨
訓練單位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定原因致不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學員無法請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由訓練單位負責賠償;且為避免溢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有變更課程情形致不符合「全日制」規定者,應通知勞工保險局
要旨
訓練單位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定原因致不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學員無法請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由訓練單位負責賠償;且為避免溢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有變更課程情形致不符合「全日制」規定者,應通知勞工保險局
內容
全文內容:一、為避免訓練單位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定原因(如教師請假、課程調整或調課……等),致與「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不符,影響學員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權益,請各中心於委託及補助辦理各項職前訓練時,應於契約中規範訓練單位未依據原核定之課程表實施訓練,或因訓練課程變更等原因,致不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時,學員無法請領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由訓練單位負責賠償。
二、另為避免勞工保險局溢發「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中心於審核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文件時,若遇有訓練單位變更課程,致不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時,應通知勞工保險局及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