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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參酌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規定,各中心於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各項失業 者職前訓練受理民眾報名時,遇有非自願離職失業者,應先請至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經職訓諮詢後安排參訓,若未詳細說明致其因未符合申請流程無 法請領項津貼時,應依契約規定辦理並列為委辦訓練招標評選參考

會議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參酌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規定,各中心於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各項失業者職前訓練受理民眾報名時,遇有非自願離職失業者,應先請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職訓諮詢後安排參訓,若未詳細說明致其因未符合申請流程無法請領項津貼時,應依契約規定辦理並列為委辦訓練招標評選參考

要旨

參酌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規定,各中心於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各項失業者職前訓練受理民眾報名時,遇有非自願離職失業者,應先請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職訓諮詢後安排參訓,若未詳細說明致其因未符合申請流程無法請領項津貼時,應依契約規定辦理並列為委辦訓練招標評選參考

內容

全文內容:一、查「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各中心於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各項失業者職前訓練時,請規範訓練單位於招訓簡章中將上述規定詳細敘明,另於受理民眾報名時,亦請主動詢問民眾之身分,遇有非自願離職失業者,應先請其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職訓諮詢後安排參訓,若有訓練單位未詳細說明,致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因不符合「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流程而無法請領該項津貼時,應依契約規定辦理並列為委辦訓練招標評選之參考。

三、另各中心於審核訓練單位招訓簡章時,請確認訓練單位已將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流程詳細於簡章中敘明後再行核定刊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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