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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法第 19-1 條規定參照,如勞工所扶養眷屬屬無工作收入配偶、 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即符合加給給付或津貼要件,與是否取得我 國國籍或來臺團聚無涉

會議日期 99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19-1 條規定參照,如勞工所扶養眷屬屬無工作收入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即符合加給給付或津貼要件,與是否取得我國國籍或來臺團聚無涉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19-1 條規定參照,如勞工所扶養眷屬屬無工作收入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即符合加給給付或津貼要件,與是否取得我國國籍或來臺團聚無涉

內容

全文內容:查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規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10% 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 20% 。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至所提申請人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停留期間,是否符合受扶養眷屬身分,依前開規定意旨,勞工所扶養之眷屬如屬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即符合加給給付或津貼之要件,與其是否取得我國國籍或來台團聚無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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