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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屬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具有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意願之 失業者,若有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並確認為失業狀態十,應可認即有就 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之適用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屬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具有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意願之失業者,若有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並確認為失業狀態十,應可認即有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之適用

要旨

屬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具有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意願之失業者,若有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並確認為失業狀態十,應可認即有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之適用

內容

全文內容:一、為協助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中具有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意願之失業者就業,凡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其具有裁減續保身分,但確屬失業狀態,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本辦法適用對象。

二、隨文檢附「無工作切結書」書表如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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