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屬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具有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意願之 失業者,若有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並確認為失業狀態十,應可認即有就 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屬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具有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意願之失業者,若有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並確認為失業狀態十,應可認即有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之適用

要旨

屬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具有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意願之失業者,若有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並確認為失業狀態十,應可認即有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之適用

內容

全文內容:一、為協助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中具有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意願之失業者就業,凡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其具有裁減續保身分,但確屬失業狀態,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本辦法適用對象。

二、隨文檢附「無工作切結書」書表如附。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屬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具有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意願之 失業者,若有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並確認為失業狀態十,應可認即有就 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之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