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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職災勞工租賃「頸胸椎外固定架」,如經評估為該勞工必須使用,且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者,以其實際支付金額,准予依最高補助 金額內發給器具補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職災勞工租賃「頸胸椎外固定架」,如經評估為該勞工必須使用,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者,以其實際支付金額,准予依最高補助金額內發給器具補助

要旨

有關職災勞工租賃「頸胸椎外固定架」,如經評估為該勞工必須使用,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者,以其實際支付金額,准予依最高補助金額內發給器具補助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職災勞工租賃「頸胸椎外固定架」,如確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醫師評估為該勞工必須使用,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者,以其檢具頸胸椎外固定架租賃契約及租金發票之實際支付金額,准予按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軀幹支架」器具類別規定之最高補助金額(8,000 元)內發給器具補助。至該項器具之最低使用年限、每年補助輔助器具項目及總金額等其他事項,仍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職災勞工租賃「頸胸椎外固定架」,如經評估為該勞工必須使用,且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者,以其實際支付金額,准予依最高補助 金額內發給器具補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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