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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暨相關法規設立之托兒所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所 稱「公益事業」,雇主應為其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暨相關法規設立之托兒所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所稱「公益事業」,雇主應為其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要旨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暨相關法規設立之托兒所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所稱「公益事業」,雇主應為其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內容

全文內容:查所詢托兒所如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暨相關法規設立之兒童福利機構,其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機關,應為公益事業。另依 68 年 2 月 19 日第3 次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之公益事業之員工,雇主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另內政部 68 年 9 月 8 日台內社字第 28616 號函示,凡裨益大眾之公共設施及增進共同利益,而非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範圍包括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均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1 項第 3 款所稱「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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