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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按就業保險法所定之各項給付係屬法定給付項目,故該法所稱「受扶養眷 屬」中之受扶養子女應以民法規定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為限,不包括未依 民法相關規定收養之繼子女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按就業保險法所定之各項給付係屬法定給付項目,故該法所稱「受扶養眷屬」中之受扶養子女應以民法規定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為限,不包括未依民法相關規定收養之繼子女

要旨

按就業保險法所定之各項給付係屬法定給付項目,故該法所稱「受扶養眷屬」中之受扶養子女應以民法規定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為限,不包括未依民法相關規定收養之繼子女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民眾建議放寬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規定,被保險人扶養未成年子女應包括繼子女乙案。

依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規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10% 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 20%。本法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查就業保險法所定之各項給付係屬法定給付項目,前開受扶養子女應以民法規定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為限,不包括未依該法相關規定收養之繼子女。

另依民法第 1073 條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20 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 20 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 16 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 16 歲以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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