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列舉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 費用及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均內含於向外國人及雇主收取之服務 費用內,不得另外再向外國人或雇主收取
要旨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列舉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及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均內含於向外國人及雇主收取之服務費用內,不得另外再向外國人或雇主收取
要旨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列舉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及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均內含於向外國人及雇主收取之服務費用內,不得另外再向外國人或雇主收取
內容
全文內容: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如下:一、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3 日失去聯繫之核備。二、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管理、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本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二、基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任辦理本辦法第 3 條規定列舉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及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均內含於向外國人及雇主收取之服務費用內,不得另外再向外國人或雇主收取。另上開規定並未就離島地區為例外規定,故服務離島地區外國人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收費,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