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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若主管機關同意撤銷或廢止三方合意接續聘僱 通報,應同時告知原雇主向本會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若主管機關同意撤銷或廢止三方合意接續聘僱通報,應同時告知原雇主向本會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若主管機關同意撤銷或廢止三方合意接續聘僱通報,應同時告知原雇主向本會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內容

全文內容:一、按本會 97 年 7 月 18 日勞職許字第 0970070950 號函,略以新雇主以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外國人,經主管機關核發接續聘僱通報證明後,可否再向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主管機關應逕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倘主管機關同意撤銷或廢止三方合意接續聘僱通報,應同時告知原雇主向本會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避免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之虞。

二、又本會有鑑於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外國人後續衍生之相關問題,刻正研議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俾使外國人管理更臻完備。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若主管機關同意撤銷或廢止三方合意接續聘僱 通報,應同時告知原雇主向本會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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