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若主管機關同意撤銷或廢止三方合意接續聘僱 通報,應同時告知原雇主向本會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若主管機關同意撤銷或廢止三方合意接續聘僱通報,應同時告知原雇主向本會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若主管機關同意撤銷或廢止三方合意接續聘僱通報,應同時告知原雇主向本會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內容
全文內容:一、按本會 97 年 7 月 18 日勞職許字第 0970070950 號函,略以新雇主以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外國人,經主管機關核發接續聘僱通報證明後,可否再向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主管機關應逕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倘主管機關同意撤銷或廢止三方合意接續聘僱通報,應同時告知原雇主向本會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避免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之虞。
二、又本會有鑑於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外國人後續衍生之相關問題,刻正研議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俾使外國人管理更臻完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