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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 2 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第 1、3 點, 新雇主以雙方或三方合意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核准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 之起始日,追溯至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上所載之接續聘僱日期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 2 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第 1、3 點,新雇主以雙方或三方合意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核准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之起始日,追溯至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上所載之接續聘僱日期

要旨

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 2 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第 1、3 點,新雇主以雙方或三方合意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核准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之起始日,追溯至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上所載之接續聘僱日期

內容

全文內容:一、按本會 97 年 7 月 18 日勞職許字第 0970070950 號函,略以新雇主以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外國人,經主管機關核發接續聘僱通報證明後,可否再向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主管機關應逕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惟新雇主及原雇主是否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應予一併查明。

二、有關雙方、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外國人後,外國人離境是否應辦理離境驗證:

(一)接續聘僱通報之目的係為督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雇主所提供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檢查,以保障外國人住宿安全,並非為得否驗證而設,故雙方、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尚未辦理接續聘僱通報或申請接續聘僱通報證明書中途或已取得接續通報證明書但尚未辦理聘僱許可等情事,無涉應否辦理驗證,其須釐清者為外國人出國應否辦理驗證,外國人究應與何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辦理驗證,合先敘明。

(二)依據「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 2 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以下簡稱驗證程序)第 1 點規定,驗證程序之目的係為保護第 2 類外國人工作權益,避免遭雇主強迫終止聘僱關係致強行遣送出國,又驗證程序第 3 點第 1 款規定,雇主與第 2 類外國人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時,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前開驗證程序規定,雇主與所聘僱之外國人合意終止聘僱關係,外國人出國時,應依驗證程序辦理驗證,爰外國人出國除有免驗證之情形者外,皆應辦理驗證。

(三)驗證程序規定,應由擬與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雇主,於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日 14 日前填具通知書,連同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送達第 2 類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驗證手續。

三、按本會現行審核實務,新雇主以雙方或三方合意向本會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案件,本會核准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之起始日,係追溯至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上所載之接續聘僱日期。準此,新雇主自三方或雙方合意接續聘僱日起,即得指派外國人從事工作。

四、另本會有鑑於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外國人後續衍生之相關問題,刻正研議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俾使外國人管理更臻完備,併予敘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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