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有保險年資,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所定 給付條件時,得請領老年年金或老年一次金給付。不受保險給付請求權罹 於時效規定之限制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有保險年資,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所定給付條件時,得請領老年年金或老年一次金給付。不受保險給付請求權罹於時效規定之限制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有保險年資,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所定給付條件時,得請領老年年金或老年一次金給付。不受保險給付請求權罹於時效規定之限制
內容
全文內容: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並於 98 年 1 月 1 日施行。
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被保險人於該條文生效前已罹於時效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案件,自不得追溯適用。另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齡滿六十歲且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保險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得請領老年一次金。是以,被保險人曾有保險年資,尚未請領老年給付者,於符合上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給付條件時,得請領老年年金或老年一次金給付,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