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3
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第 4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123 條,教學相關應 包含其於補習班之教學及教學準備等工作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123 條,教學相關應包含其於補習班之教學及教學準備等工作

要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123 條,教學相關應包含其於補習班之教學及教學準備等工作

內容

全文內容:一、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所示,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之工作,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 14 小時,其中「教學相關」工作應包含其於補習班之教學及教學準備等工作,如所述外籍教師準備備課資料、批改作業、輔導學生之內容屬教學必要之準備工作,亦得計入教學相關工作時數。

二、另外籍教師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未達 14 小時(以下簡稱未達規定時數),是否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7 條第9 款規定乙節,外國人如係因婚、喪、病、…等原因請假致未達規定時數,應不涉及違反本標準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如非屬前開原因,而係自本會核發聘僱許可起自始即未達規定時數,若係因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本會依該資料而作成行政處分者,恐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及第 117 條規定,本會將可依職權撤銷聘僱許可;如係自本會核發聘僱許可後始產生未達規定時數之情事,則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行政處分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本會將視個案考量廢止聘僱許可。因來函未敘明個案實際情形,尚難逕予認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