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僱傭關係有無判定標準,向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 法令之規定」為依據,故勞動合作社與社員之法律關係,應就其契約與勞 務給付型態,依上述標準個案事實判定
要旨
僱傭關係有無判定標準,向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依據,故勞動合作社與社員之法律關係,應就其契約與勞務給付型態,依上述標準個案事實判定
要旨
僱傭關係有無判定標準,向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依據,故勞動合作社與社員之法律關係,應就其契約與勞務給付型態,依上述標準個案事實判定
內容
全文內容:查本案涉及勞動合作社與社員間之法律關係是否具有僱傭關係而定。按僱傭關係有無之判定標準,向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依據。而前述判定標準又以勞務提供者之給付義務,是否具有從屬性為主要判定。茲將上開判準內涵簡述如下:(一)「人格之從屬」係指:l.對雇主所為之工作是否有承諾與否之自由;2.業務進行過程中,有無雇主之指揮監督;3.拘束性之有無;4.代替性之有無。(二)「勞務之對價報酬」係指在指揮監督下因工作所獲得之工資。(三)「其他法令之規定」者,如勞工保險適用之對象、薪資所得扣繳之對象、事業單位工作規則適用之對象等。據此,勞動合作社與社員之法律關係,應就其契約與勞務給付型態,按上開標準,依個案事實予以綜合判定。若雙方具有僱傭關係,勞動合作社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社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另如雙方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勞工退休金之提繳,依本會 94 年 8 月 31 日勞動 4 字第 0940042326 號函之意旨,得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身份自願提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