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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得免接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應出具其 所任職營造事業單位開具營造相關工作經歷之證明文件以佐證「勞工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所稱之「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 ;另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86 條取得營造業勞 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資格者亦同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得免接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應出具其所任職營造事業單位開具營造相關工作經歷之證明文件以佐證「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所稱之「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另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86 條取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資格者亦同

要旨

得免接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應出具其所任職營造事業單位開具營造相關工作經歷之證明文件以佐證「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所稱之「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另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86 條取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資格者亦同

主旨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所稱之「且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者」疑義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於 98 年 1月 8 日前,具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或經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資格之一者,且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者,得免接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上述「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應出具其所任職營造事業單位開具營造相關工作經歷之證明文件(含勞保投保證明)佐證之。

二、另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86 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時,應填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書」陳報檢查機構備查。依前揭規定取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資格者,應提供 98 年 1 月 8 日前取得上述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或結業證書)之證明文件及由營造事業單位開具一年以上營造相關工作經歷之證明文件(含勞保投保證明)。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本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檢查處

副本

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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