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離職退保至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其請求權時效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 定辦理,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有關請求 權人因勞資爭議及訴訟期間,不計入該 5 年求職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期 間
要旨
勞工離職退保至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其請求權時效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有關請求權人因勞資爭議及訴訟期間,不計入該 5 年求職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要旨
勞工離職退保至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其請求權時效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有關請求權人因勞資爭議及訴訟期間,不計入該 5 年求職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勞資爭議期間是否列入求職登記請求權時效疑義乙案。
查本會 95 年 4 月 13 日勞保 1 字第 0950018402 號令釋放寬消滅時效因請求權人申請勞資爭議及起訴而中斷,該勞資爭議及訴訟期間,不計入 2 年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其用意係考量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期間,勞雇雙方對非自願離職事實持不同認知,勞動契約存續與否仍待釐清。爰本會雖以 96 年 2 月 26 日勞保 1 字第 0960140098 號函略以,就業保險法第 24 條 2 年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期間,應自成就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規定各項給付之請領條件時起算,而非自勞工非自願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日起算。至勞工離職退保至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另行政程序法第 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就有關請求權人因勞資爭議及訴訟期間,仍不計入 5 年求職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