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已提出就業保險給付或津貼之申請,並經主管機關認定 符合相關請領要件,惟於保險人尚未核發前死亡,則其相關給付或津貼由 其法定繼承人承領,不因主管機關給付行政作業期間而受影響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已提出就業保險給付或津貼之申請,並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相關請領要件,惟於保險人尚未核發前死亡,則其相關給付或津貼由其法定繼承人承領,不因主管機關給付行政作業期間而受影響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已提出就業保險給付或津貼之申請,並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相關請領要件,惟於保險人尚未核發前死亡,則其相關給付或津貼由其法定繼承人承領,不因主管機關給付行政作業期間而受影響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申請就業保險各項給付或津貼後死亡,所請給付或津貼得否由其當序受領遺屬津貼人請領疑義乙案。
查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又本會 93 年 11 月1 日勞保 1 字第 0930046184 號函略以,失業給付之給付方式係採按月核給,被保險人既已完成初次(或再次)失業認定,已合當次請領失業給付之請領條件,故被保險人即應核發當月之失業給付。另查本法並無針對被保險人之遺屬為相關規定,亦無準用勞工保險條例有關受益人之規定,爰本案被保險人如已提出申請就業保險給付或津貼,並經認定符合相關請領要件,但於保險人尚未核發前死亡,其給付或津貼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承領之,不因給付行政作業期間而影響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