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網站經營業者如單純在網際網路媒體上刊登求職求才廣告、彙整求職求才 資料並提供就業訊息等事項,尚無需申請許可,惟若該業者有居間媒介之 功能,則屬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規定之就業服務範疇,業者須依據同法第 34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要旨
網站經營業者如單純在網際網路媒體上刊登求職求才廣告、彙整求職求才資料並提供就業訊息等事項,尚無需申請許可,惟若該業者有居間媒介之功能,則屬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規定之就業服務範疇,業者須依據同法第34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要旨
網站經營業者如單純在網際網路媒體上刊登求職求才廣告、彙整求職求才資料並提供就業訊息等事項,尚無需申請許可,惟若該業者有居間媒介之功能,則屬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規定之就業服務範疇,業者須依據同法第34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內容
全文內容:一、按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就業服務業務之範疇,係指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接受委任招募員工、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二、本案網站經營業者如係單純在網際網路媒體上刊登求職求才廣告、彙整求職求才資料並提供就業訊息等事項,而未辦理上述就業服務範疇之事項者,基於促進就業資訊暢達之考量,尚無需申請許可。惟如該公司有居間媒介之功能,家長與教師亦必須透過該公司網站始得連繫者,則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及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個資執照後始可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