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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 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4、8 條,若雇主於工作場所所在 地以外,有屬意承接之外國人者,得請該外國人或原雇主變更所登錄工作 地點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4、8 條,若雇主於工作場所所在地以外,有屬意承接之外國人者,得請該外國人或原雇主變更所登錄工作地點

要旨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4、8 條,若雇主於工作場所所在地以外,有屬意承接之外國人者,得請該外國人或原雇主變更所登錄工作地點

內容

全文內容:一、按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經本會同意轉換雇主之外國人,雇主或外國人得於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承接順位、外國人期待工作地點、工作類別、賸餘工作期間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辦理外國人轉換程序。

二、據就業服務中心函陳,略以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時,是否有明文規定雇主僅能於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乙節,依規定外國人轉換雇主應將外國人期待工作地點等條件登錄至「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及勞雇轉換資料庫」(以下簡稱轉換資料庫),俾憑轉換資料庫每週定期進行篩選。準此,雇主跨區登記,因其工作場所所在地不符合外國人期待工作地點之因素,將無法被轉換資料庫篩選媒合,倘若雇主於工作場所所在地以外,有屬意承接之外國人者,得請該外國人或原雇主變更所登錄工作地點,俾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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