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0 條所定「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 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勞動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 廠或分支機構,為其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0 條所定「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勞動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為其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0 條所定「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勞動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為其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主旨
所詢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0 條規定之「當地主管機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97 年 9 月 15 日府授勞二字第 0970664330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0 條所定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勞動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正本
臺北市政府
副本
本會勞動條件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