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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0 條所定「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 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勞動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 廠或分支機構,為其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0 條所定「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勞動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為其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0 條所定「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勞動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為其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主旨

所詢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0 條規定之「當地主管機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97 年 9 月 15 日府授勞二字第 0970664330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0 條所定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勞動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正本

臺北市政府

副本

本會勞動條件處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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