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如有留學顧問有限公司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短期遊學打工並收取相 關費用者,因係屬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就業服務業務範疇 ,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
要旨
如有留學顧問有限公司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短期遊學打工並收取相關費用者,因係屬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就業服務業務範疇,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
要旨
如有留學顧問有限公司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短期遊學打工並收取相關費用者,因係屬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就業服務業務範疇,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
內容
全文內容:一、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6 條規定,略以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包含辦理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及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地區工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二、復依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就業服務業務之範疇,係指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接受委任招募員工、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第 34 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者,依第 65 條規定,處新臺幣 30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三、綜上,如有留學顧問有限公司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短期遊學打工並收取相關費用者,應向本會申請設立許可。惟是否違反本法相關規定,應視其有否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事實認定。
四、另查○○○國際教育交流顧問有限公司並非經本會許可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該公司涉嫌違反上開規定,請貴府依行政程序法第 36條至第 43 條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如查證違法屬實,請本諸職權依法核處,並將查處結果函復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