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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 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6 條,不予許可,非屬廢止招募 許可及聘僱許可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承接自行轉出之外國人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6 條,不予許可,非屬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承接自行轉出之外國人

要旨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6 條,不予許可,非屬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承接自行轉出之外國人

內容

全文內容:茲考量在臺外國人人數、外國人工作權益之保障及對違法雇主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處分之實益,倘同一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承接自行轉出之外國人,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本會廢止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處分者,同一雇主同時具有第 1順位或第 2 順位申請資格時,得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承接自行轉出之外國人。

二、經本會不予許可,而非屬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者,同一雇主得以「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資格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承接自行轉出之外國人。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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