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為保障求職人求職安全及雇主與求職人個人資 料,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若變更許可證登記事項未先經原許可機關許可變更 者,即違反規定,變更後有否營業事實,則非所問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為保障求職人求職安全及雇主與求職人個人資料,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若變更許可證登記事項未先經原許可機關許可變更者,即違反規定,變更後有否營業事實,則非所問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為保障求職人求職安全及雇主與求職人個人資料,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若變更許可證登記事項未先經原許可機關許可變更者,即違反規定,變更後有否營業事實,則非所問
內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0 條第 12 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之情事,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貴府查復,略以○○公司於新址尚無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情事,至未依規定填寫「 97 年度第 1 季求職、求才狀況表」乙節,將另案依法核處。查○○公司於 97 年 4 月 24 日(本會收文日)向本會申請變更地址,經本會以 97 年 4 月 29 日勞職管字第0970508095 號函許可○○公司於發文日起 3 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許可證在案,惟貴府前於 97 年 4 月 23 日以府勞外字第 0970127506 號函知本會於 4 月 17 日至○○公司許可地址實地訪視時即發現○○公司已遷址半個月,電話也無法聯繫。
三、依本會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97 年 5 月 23 日勞訴字第 0970008049 號訴願決定書意旨,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本法第 40 條第 12 款規定,經查證屬實未依規定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地址)許可,未經許可變更即自行辦理變更(地址)者,即屬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復參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簡字第 00221 號判決書意旨,就業服務業務係屬特許之行業類別,主管機關依法需掌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變更、停業、復業、終止營業及違規受罰等情形,適時查處,落實管理機制…,因而要求業者於變更許可證登記事項時,應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許可並經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變更登記,以達保障求職人求職安全及雇主與求職人個人資料之保護等目的,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若變更許可證登記事項未先經原許可機關許可變更者,即構成違反本法第 40 條第 12 款規定,至變更後有否營業事實,則非所問。
四、本案○○公司未依規定向本會申請變更許可並經許可變更即自行遷移乙節,請貴府依上開原則認定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