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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保單位所聘本國籍員工於海外工作者,如與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內之 投保單位具有僱傭關係,其到職地點雖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者,仍 得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7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投保單位所聘本國籍員工於海外工作者,如與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內之投保單位具有僱傭關係,其到職地點雖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者,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

要旨

投保單位所聘本國籍員工於海外工作者,如與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內之投保單位具有僱傭關係,其到職地點雖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者,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

內容

全文內容: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8 條規定,受僱於工廠、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員工,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考量全球化經濟發展,企業海外投資日益增加,企業內人才派赴海外工作之機會亦隨之普遍,為保障該等人員參加勞工保險之權益,投保單位所聘於海外工作之本國籍員工,如與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投保單位具有僱傭關係,其到職地點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者,仍得依上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投保單位所聘本國籍員工於海外工作者,如與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內之 投保單位具有僱傭關係,其到職地點雖在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者,仍 得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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