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業經本會公告指定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公部門各業因行政機關(構) 組織調整、變更、裁撤或合併等,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要旨
有關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業經本會公告指定自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公部門各業因行政機關(構)組織調整、變更、裁撤或合併等,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要旨
有關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業經本會公告指定自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公部門各業因行政機關(構)組織調整、變更、裁撤或合併等,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主旨
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因行政機關(構)組織改造或組織法規變更等因素,而產生組織調整、變更或機關裁撤、合併之情事,其繼續留用勞工工作年資可否併計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會 97 年 5 月 12 日勞動 1 字第 0970130292 號函送「公部門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暨工作年資併計疑義會議」紀錄辦理。
二、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業經本會公告指定自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公部門各業因行政機關(構)組織調整、變更、裁撤或合併情事,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依上開會議結論,應予合併計算。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各縣市政府
副本
本會勞動條件處、法規委員會、勞資關係處(二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