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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民法第 549、552 條、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生效後,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 用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民法第 549、552 條、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生效後,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要旨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民法第 549、552 條、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生效後,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內容

全文內容:一、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1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辦理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就業服務事項,應與外國人簽訂「書面契約」,並載明服務項目、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合約存續期間應依該書面契約議定內容提供服務,始得依契約約定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收取服務費,合先敘明。

二、按民法第 549 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又第 552 條規定,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綜上,契約當事人之一方若欲終止委任契約,該要式契約終止時亦須以書面為之,以杜爭議,且終止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應於送達他方得知後,始生效力。綜上,如○○○君為終止其與○○公司之委任契約(即通稱服務契約),則自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生效後,○○公司自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即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5 款規定。

三、有關○○公司得否向○○○君收取服務費,請依上開說明辦理。另上開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終止後,如仍有契約爭議或損害賠償等事項,請逕循民事途徑處理,附此敘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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