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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服務法第 5、40 條及行政罰法第 7 條,以不實之雇主及被看護者 戶口名簿影本為雇主所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向本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有未 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規定之情事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就業服務法第 5、40 條及行政罰法第 7 條,以不實之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為雇主所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向本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有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規定之情事

要旨

就業服務法第 5、40 條及行政罰法第 7 條,以不實之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為雇主所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向本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有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規定之情事

內容

全文內容:一、按本會 97 年 4 月 24 日勞職管字第 0970507874 號函釋「…五、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家庭看護工『展延聘僱許可』事宜,…,或雖不知情但未於送件申請前向雇主確認其提供之『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所記載內容是否確與現狀相符,即以不實之『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為雇主所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向本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除涉嫌違反本法第 40 條第 8 款規定外,亦有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之情事,同時涉嫌違反本法第 40 條第 15 款規定,…。」,合先敘明。

二、據上開函釋,如仲介公司雖不知情但於送件申請前,已向雇主確認其提供之『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所記載內容是否確與現狀相符,且無其他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惟仍須視具體個案情形以認定有否故意或過失。另雇主違反本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受委任之仲介公司是否即違反本法第 40 條第 15 款規定,亦須視具體個案情形以認定有否故意或過失而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附此敘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5、40 條及行政罰法第 7 條,以不實之雇主及被看護者 戶口名簿影本為雇主所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向本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有未 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規定之情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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