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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於臨櫃即口頭拒絕受理 失業認定申請,若有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仍請其依規定予以補件或函發 行政處分書回復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於臨櫃即口頭拒絕受理失業認定申請,若有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仍請其依規定予以補件或函發行政處分書回復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於臨櫃即口頭拒絕受理失業認定申請,若有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仍請其依規定予以補件或函發行政處分書回復

主旨

函轉民眾 na na 君陳情有關失業給付請領疑義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民眾 na na 君 97 年 5 月 6 日電子郵件陳情函(影本如附件)辦理。

二、查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第 3 項規定:「第 1 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第 4 項規定:「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第 5項規定:「申請人○○○○ 1 項規定文件者,應於 7 日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三、本法規定離職證明文件應載明申請人○○、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故若申請人所附文件巳符合法定要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無由拒絕。查 95 年度就業保險法研習會提案表第 2 案已

說明

「若申請人所持文件巳列有法定要件之資料,且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雇主聯繫確定符合非自願離職等規定,可據以受理失業認定。」(如附件)

四、又申請失業認定,法巳明定補正之期限,故本法並未規定申請人○○齊資料方得受理求職登記,本局 93 年 9 月 7 日職業字第 0930025854 號函(諒達)說明三亦明揭:「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申請失業認定,若有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請貴中心綜合服務臨櫃人員切勿予以口頭答復或拒絕受理,仍請其依規定予以補件或函發行政處分書回復。」

五、另本局 94 年 1 月 7 日職法字第 0940002099 號函(如附件)所附 93 年度第 6 次訴願審議委員會之附帶決議事項第 2 項已明列:「各中心辦理人民申請案件如申請人申請文件有欠缺,須函請補正者,應以雙掛號送達,並應於函文中緒明補正期限。對於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應確實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之處理期間辦理°」

六、重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於臨櫃即口頭拒絕受理失業認定申請,本案有關 na na 君陳情事項,請貴中心本為民服務精神,積極主動依法提供協助,並復知本局辦理情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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