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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所得稅法第 89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家庭類外勞之雇主及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復非法定之扣繳義務人,家庭類雇主不能預扣外勞所得稅款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依據所得稅法第 89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家庭類外勞之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復非法定之扣繳義務人,家庭類雇主不能預扣外勞所得稅款

要旨

依據所得稅法第 89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家庭類外勞之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復非法定之扣繳義務人,家庭類雇主不能預扣外勞所得稅款

內容

全文內容:一、按本會 91 年 10 月 7 日勞職外字第 0910205963 號函釋「…(五)家庭類雇主非屬所得稅法第 89 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又雇主扣取該項費用自始即不會向國庫繳納,故為避免雇主觸法或因仲介公司業務疏失致雇主違法,仲介公司勿再請家庭類雇主每月為外勞扣繳所得稅款。」,合先敘明。

二、據上,外國人受聘僱來臺工作所得之申報及納稅義務人為該外國人,非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而家庭類外勞之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復非法定之扣繳義務人,故家庭類雇主不能預扣外勞所得稅款;若經外國人書面同意提存者,應由外國人於金融機構開戶,雇主並應按月存入,且存摺應交予外國人,不得交由仲介公司保管或存領。準此,○○公司向○○○君收取所得稅款共計新臺幣 1 萬 9,008 元乙事,若無法提出金融機構開戶及將存摺交予○○○君等相關事證以資證明,自涉嫌違反本法第 40 條第 5 款規定,如已構成前開規定之要件,縱○○公司事後退還所得稅款予○○○君,亦無解於本件違規事實之成立,附此敘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所得稅法第 89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家庭類外勞之雇主及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復非法定之扣繳義務人,家庭類雇主不能預扣外勞所得稅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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