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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核撥至受訓練學員帳戶,成為債務人之一般財產,因 此,有關受訓學員所違法領取之津貼,縱使該學員死亡後,主管機關仍得 向原處分相對人之責任財產或其繼承人追繳之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核撥至受訓練學員帳戶,成為債務人之一般財產,因此,有關受訓學員所違法領取之津貼,縱使該學員死亡後,主管機關仍得向原處分相對人之責任財產或其繼承人追繳之

要旨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核撥至受訓練學員帳戶,成為債務人之一般財產,因此,有關受訓學員所違法領取之津貼,縱使該學員死亡後,主管機關仍得向原處分相對人之責任財產或其繼承人追繳之

內容

全文內容:一、有關○○○君已死亡,是否仍須追繳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乙節,依法務部 96 年 05 月 09 日法律字第 0960010498 號函說明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故送達為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倘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於處分送達前即已死亡者,因行政法關係之一方當事人○○○○,該行政處分即失所附麗而無從成立,自不生送達之問題。反之……;此際,依民法第 1148 條第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該行政處分對相對人所課處之義務,除該義務專屬於處分相對人○○○○,應由原處分相對人之繼承人繼受義務。

二、查專屬性義務係基於個人本身之性質所產生之義務,非得由他人代為履行。本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核撥至受訓練學員帳戶,成為債務人之一般財產,故如債務人事後因故(契約解除、撤銷行政處分等)無保留該財產利益之法律上地位,仍得向原處分相對人之責任財產或其繼承人追償。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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