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3、15、27 條,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與各就業服務站 具體落實三合一標準作業流程,辦理失業認定、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並 善盡推介之責任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3、15、27 條,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與各就業服務站具體落實三合一標準作業流程,辦理失業認定、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並善盡推介之責任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3、15、27 條,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與各就業服務站具體落實三合一標準作業流程,辦理失業認定、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並善盡推介之責任
主旨
為具體落實辦理失業認定、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等三合一功能業務,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確實辦理。
說明
一、依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97 年 2 月 12 日保監秘字第 0970060043號書函辦理。
二、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第 140 次委員會議紀錄有關審議本局 96 年第4 季就業保險業務報告案,其中第 6 項決定為:「職業訓練局辦理失業認定、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等三合一功能業務,請注意如何具體落實。」
三、本局為因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業務,於 92 年就業保險法施行前,即已制定完成「就業服務三合一標準化流程作業手冊」,規定綜合服務區各項服務流程及失業認定、再認定流程暨失業認定注意事項等,以供各就業服務站依照辦理。請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轉知各就業服務站應具體落實三合一標準作業流程,辦理失業認定、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下列事項並轉知同仁注意辦理:
(一)失業給付並非被保險人之權利,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領取本項給付前要盡「求職」義務,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亦應善盡「推介」之責任。
(二)針對求職紀錄表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文件均應予以查證。
(三)請勸導廠商勿輕易提供求職證明。
(四)完成初次認定前的 14 日期間仍應辦理推介就業,而非僅是第 1天辦理求職登記時才辦理推介。
(五)領取失業給付期間仍須推介,尤其是高學歷或年輕族群之請領者,請針對渠等人員加強辦理推介。
(六)辦理推介時,請同仁主動運用就業服務資訊系統篩選資料。
(七)請各就業服務中心定期檢視各就業服務站等一線同仁辦理情形。
四、針對離職原因之查核,本局業以 95 年 6 月 20 日職業字第 0950024142B 號函送修正後之「離職證明書」格式及「辦理失業認定離職原因訪談紀錄表」、「失業認定離職原因查核, 作業注意事項」、「失業認定離職原因查核作業流程圖」等相關文件,請確實依據辦理。
五、求職紀錄並不以廠商有無蓋章為要件,故並非紀錄已蓋公司章即不必再予查核確認;另申請人不得以參與就業博覽會即視為已有求職行為,而登載求職紀錄。若就業服務站辦理單一徵才活動,並由徵才廠商派駐人事人員,於站內另闢專室辦理徵才面試,且面試主考官有權決定錄取與否者,方可視為求職紀錄。
六、有關求職紀錄內容之查證,本局 91 年 12 月 25 日職業字第 0910056229 號函已
說明
「請儘可能採取與廠商聯繫確認之方式辦理。」若有廠商刻意配合申請人,致疑似求職紀錄不實情形,且又難以查證時,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保法所賦權責,另行開立推介卡推介就業,並依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第 15 條及第 27 條辦理。
七、本局 95 年 7 月 11 日職業字第 0950024470 號函(諒達)已重申就業服務法推介就業相關規定及推介就業應注意事項,併請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