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作社如僱用受合作社管理監督從事工作及支付薪資等實質僱傭關係之合 作社社員,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加保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合作社如僱用受合作社管理監督從事工作及支付薪資等實質僱傭關係之合作社社員,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加保

要旨

合作社如僱用受合作社管理監督從事工作及支付薪資等實質僱傭關係之合作社社員,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加保

內容

全文內容: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受僱於僱用員工 5 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公司、行號、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等員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以其所屬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另依合作社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勞動合作社、運輸合作社不得僱用非社員勞力。查本案依合作社法第 3-1 條規定及其契約所定,合作社社員如屬合作社所僱用,並受合作社管理監督從事工作及支付薪資等實質僱傭關係,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加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合作社如僱用受合作社管理監督從事工作及支付薪資等實質僱傭關係之合 作社社員,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加保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