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地區配偶依法取得許可或獲准在臺長期居留者,均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且其工作權益受保障之範圍與程度,應與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相同
要旨
大陸地區配偶依法取得許可或獲准在臺長期居留者,均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且其工作權益受保障之範圍與程度,應與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相同
要旨
大陸地區配偶依法取得許可或獲准在臺長期居留者,均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且其工作權益受保障之範圍與程度,應與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相同
內容
全文內容:一、依本法第 48 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亦即外國人經許可或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不須許可在我國工作者,其工作權益依法應受到保障,且其受保障之範圍與程度,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應與本國人有別,以符合 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1965 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及WTO國民待遇原則。
二、至於大陸地區配偶部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 條、第 17 條之 1 規定略以,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又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故大陸地區配偶如依法取得許可或獲准在臺長期居留者,均得在臺灣地區工作,其工作權益依法應受到保障,且其受保障之範圍與程度,應與前開之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相同。
三、外籍或大陸人士與我國國民結婚,為紓緩其家庭生活壓力,維持其家庭經濟穩定及生活安定,保障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之工作權益,為預防社會問題發生的重要方法。為此,本會已實施「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協助方案」,期能藉提供就業服務與相關職業訓練措施,培養其就業技能,以協助其順利就業。政府既然已有更前瞻的政策以協助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就業之規劃,則外籍配偶、大陸地區配偶與外國人如依法獲准在我國工作,應有本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此外,為求周延,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依法許可或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香港、澳門華僑或居民,亦有本法第 5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
四、綜上,本法為促進國民就業,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除定有專章保護就業權益外,亦制定本國境內從事工作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章節條款,為平等對待境內從事工作之外國人。爰將本法第 5 條適用之範圍擴及於在本國工作之外國人等(包括:(1) 依法取得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2)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3) 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並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4) 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5) 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6) 依法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香港、澳門居民。)以貫徹本法規範之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