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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所發給工資及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皆屬工 資範圍,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因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所發給工資及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皆屬工資範圍,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

要旨

因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所發給工資及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皆屬工資範圍,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

內容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又加班費係勞工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自應屬工資之範圍。據此,雇主依上開規定發給之加班費、年度不休假加班費,自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另投保單位於發給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之當月致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有所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次月如已無此薪資項目,則不予計入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所發給工資及因延長工時工作所獲取之報酬,皆屬工 資範圍,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