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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基本工資調整方案之外勞膳宿費配套措施,應由勞雇雙方於入國前協 議明訂於勞動契約,其議定數額應合理作價,並建議以新臺幣 5,000 元 為參考上限,雇主不得於契約存續期間,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以免影響外 勞權益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基本工資調整方案之外勞膳宿費配套措施,應由勞雇雙方於入國前協議明訂於勞動契約,其議定數額應合理作價,並建議以新臺幣 5,000 元為參考上限,雇主不得於契約存續期間,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以免影響外勞權益

要旨

有關基本工資調整方案之外勞膳宿費配套措施,應由勞雇雙方於入國前協議明訂於勞動契約,其議定數額應合理作價,並建議以新臺幣 5,000 元為參考上限,雇主不得於契約存續期間,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以免影響外勞權益

主旨

有關基本工資調整方案之外勞膳宿費配套措施相關規定,請適時對外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第 3044 次會議對「基本工資調整之影響及配套措施」報告案院長提示(影本如附)辦理。

二、查為配合基本工資調整方案,行政院配套措施中建議外勞膳宿費得以新臺幣 5,000 元為參考上限部分,按產業類外勞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2 條規定,薪資得經勞雇雙方協議,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分以實物給付之。依上開規定,膳宿費應由勞雇雙方於入國前協議明訂於勞動契約,其議定數額應合理作價,並建議以新臺幣 5,000 元為參考上限。又雇主不得於契約存續期間,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以免影響外勞權益。

正本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故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

本會勞動條件處、職業訓練局(外勞作業組〉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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