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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參加職業訓練之失業勞工,若於參訓期間有受僱並參加勞工保險且有工作 事實者,應屬失業狀態之改變,即非屬身分變更之情況,自無有就業服務 法所規定身分牴觸之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參加職業訓練之失業勞工,若於參訓期間有受僱並參加勞工保險且有工作事實者,應屬失業狀態之改變,即非屬身分變更之情況,自無有就業服務法所規定身分牴觸之疑義

要旨

參加職業訓練之失業勞工,若於參訓期間有受僱並參加勞工保險且有工作事實者,應屬失業狀態之改變,即非屬身分變更之情況,自無有就業服務法所規定身分牴觸之疑義

內容

全文內容:一、來函詢問若申請人為 65 歲又 2 個月,是否符合「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中高齡者」一節,查本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中高齡者係指「年滿 45 歲至65 歲」之國民,其規定之上限係指「滿 65 歲」而非「65 歲以上」,爰滿 65 歲當日係符合中高齡者之身分,但該日起,不論過 1 天或過 2 天皆不符合該規定。

二、又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受僱參加勞工保險且有工作事實者,係屬「失業狀態」之改變非「身分變更」之情形,故無來函所稱函釋相牴觸情事。

三、申請人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雖有身分變更之情事,並不影響其原錄訓之身分認定,仍請依本局 96 年 5 月 30 日職業字第 0960063076 號函(諒達)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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