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構)進用人員經勾稽查核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 、團體退休金之後續處理事宜
要旨
機關(構)進用人員經勾稽查核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退休金之後續處理事宜
要旨
機關(構)進用人員經勾稽查核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退休金之後續處理事宜
內容
全文內容:進用人員經勾稽查核已領取退休金後續辦理事項:
一、依據「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規定略以,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不得參加本方案。
二、考量渠等人員前於簽署「參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意願書」時,關於退休金認知有「業務緊縮優退」、「業務緊縮強制退休」、「關廠優退」、「關廠強制退休」等認為是資遣費而非退休金態樣之疑慮及爭議;又本方案訂有「特殊情形」之評估機制,以維護弱勢失業者就業之權益。故為符合本方案照顧弱勢失業者就業之意旨,請就渠等人員是否具有「特殊情形」再予評估,以釐清渠等人員之進用資格。
三、「特殊情形」評估程序,說明如下:
(一)就現行經勾稽結果查核為已領取退休金之人員:
1.作業程序:
(1)除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已完成資格評估、或刻正進行評估者外,應正式去函(以雙掛號回執郵寄方式)全面通知依勾稽結果發現已領退休金之人員(含業經訴願決定之人員),於接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函翌日起 7 日內,得檢齊證明文件,向原通知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資格評估。
(2)就業服務機構並應於受理日起 7 日內回覆資格評估結果予渠等人員,並副知用人單位及本會職業訓練局(如範例函稿 1)。
2.評估項目:依本方案作業手冊評估項目辦理。
3.評估結果之後續處理做法,分述如下:
(1)經評估符合「特殊情形」者:進用人員離職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依專案推介程序辦理推介,並可推介至原進用單位。
另有關本會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先前函請用人單位繳回補助款項之處分,應另函通知用人單位,因渠等人員經評估後符合進用資格,故撤銷前函追繳補助款之行政處分,其已領取之工作津貼款項毋須繳回,如已繳回者,用人單位應予以退還(如範例函稿 2-1 及 2-2)。
(2)經評估不符合「特殊情形」者:因渠等人員上工至離職期間之工作津貼(含勞健保費),不得自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經費支應。故就業服務機構應確認進用人員已辦妥離職手續,並賡續辦理促請受補助單位補助款項繳回事宜。(如範例函稿 3-1 及3-2)。
(二)爾後就定期勾稽結果查核為已領取退休金之人員:
1.作業程序: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定期於「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作業管理資訊系統」下載初步資格不符之名單,其處理方式應正式去函(以雙掛號郵寄方式)立即通知請其於 3 日內暫停上工,若未依限暫停上工,其費用不得自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經費支應(如範例函稿 4)。
(2)渠等人員於接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翌日起 7 日內,得檢齊證明文件,向原通知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資格評估。
(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應於受理日起 7 日內回覆資格評估結果予渠等人員,並副知用人單位及本會職業訓練局。
2.評估項目:依本方案作業手冊評估項目辦理。
3.評估結果之後續處理做法,分述如下:
(1)經評估符合「特殊情形」者:可恢復上工,並得依其暫停上工日數展延該名人員之工作期間。惟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為限。
(如範例函稿 5)(2)經評估不符合「特殊情形」者:渠等人員應限期 3 日內辦妥離職手續,且其上工至離職期間之工作津貼(含勞健保費),不得自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經費支應。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確認渠等人員已辦妥離職手續,並賡續辦理促請受補助單位補助款項繳回事宜。(如範例函稿 6)。
四、渠等人員若未依限向原通知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資格評估者,視為自始資格不符,其工作津貼(含勞健保費)不得自本方案經費支應。
五、請貴中心除應追蹤不符資格之進用人員及該用人單位是否確實依規定辦理,並應加強追蹤考核。
六、另請應依本方案作業手冊--「計畫管理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確實輔導進用人員簽署「參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意願書」,並應依據其所簽署之意願書初步判斷所領可能係為退休金,主動於推介前進行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