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5.03.12. 交路字第1140037454號函
要旨
有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函詢車輛行經劃設「慢」標字或減速標線之路段, 駕駛人之減速行為一案
主旨
有關貴院函詢車輛行經劃設「慢」標字或減速標線之路段,駕駛人 之減速行為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114年12月8日屏院昭刑光113交訴110字第1149025713號函、115年2月25日屏院昭刑光113交訴110字第1159004013號函。
二、旨案所詢事項,分述如下:
(一)有關車輛行經劃設「慢」標字之路段,駕駛人減速慢行之標準為何,是否有客觀認定基準一節:
1.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下稱設置規則)第163條所定「慢」標字係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2.另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稱道安規則)第 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本部71年9月3日交路(71)字第20508號函(如附件),減速慢行,應由駕駛人依具體交通情狀,減速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
(二)上開標準是否因「慢」標字劃設於幹、支線道或車輛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而有所差異一節:
1.查道安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2款已就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交岔路口之行進、轉彎加以規定,該條文已就幹/支線道、多/少線道、轉彎 /直行車、同為直行或轉彎車等情形依序律定行駛規定。
2.至於設置規則第 163條所定「慢」標字係設置規範,並不因「慢」標字劃設於幹、支線道或車輛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而有所差異。
(三)車輛行經劃設「慢」標字及減速標線之路段,行駛至閃光黃燈運轉之交岔路口,車輛駕駛人之行為規定一節:
1.查設置規則第 194條第1項第3款第4目及第2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閃光黃燈設於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前,警告接近之車輛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同規則第 159條、第159條之1所定減速標線則係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應減速慢行。
2.是以,車輛行經劃設有上述標線(減速標線、『慢』標字)之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駕駛人應注意前方路況,並減速慢行、小心通過。
正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副本
本部法制處、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