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5.01.16. 交運字第11400327381號函
要旨
關於私有社區空地(如法定空地、騎樓地、開放空間等)是否適用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一案
主旨
關於私有社區空地(如法定空地、騎樓地、開放空間等)是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114年6月24日立翔辦庭字第1140300076號函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10月30日國署建管字第1141205365號函辦理。
二、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已對「道路」為列示性與概括性之說明。至於私人土地現況供公眾通行,是否得認定屬處罰條例定義之道路一節,本部歷年已多次函釋說明,私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如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土地所有人雖有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公用地役關係所為之闡釋已至為明確,又前揭事項之認定,涉道路轄管及執法事宜,應經所在地方政府及執法機關邀集所屬相關單位實地勘查就是否符合其他供民眾通行之地方本於權責認定後,倘屬道路範圍即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適用,並不因道路之產權係為私有或公有而有不同。
三、綜上,有關私有社區空地(如法定空地、騎樓地、開放空間等)之停車管理問題,涉及建築管理及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態樣多元,應由當地相關主管機關就個案進行會勘予以認定,其會勘結果並宜透過多元管道(如張貼公告、網站公布等)方式周知,俾利民眾了解相關私有社區空地之管理規定,避免違規舉發爭議。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全國各縣市政府
副本
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交通部公路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