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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4.10.27. 交路字第1145015082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鄉道屏45線、屏63線路線調整

主旨

鄉道屏45線、屏63線路線調整。 依據:公路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鄉道屏45線: (一)鄉道屏45線起點路段調整,原鄉道屏45線0K~3K+018路段,鄉 道廢止後改為地方道路,移由屏東縣屏東市公所接養。 (二)新鄉道屏 45線起點位於台3線與瑞光路路口,路線往南沿瑞光 路、瑞光南路,至龍華路路口銜接原屏45線(0K~8K+710)。 (三)路線調整後,原路線名稱為頂宅~下廍,新路線名稱為南和興 ~下廍,原總里程為11.235公里,調整後總里程為16.927公里 (長鏈5.692公里)。 二、鄉道屏63線: (一)鄉道屏63線部分路段調整,原鄉道屏63線3K+435~5K+721路段 改行五房段外環道、鹽光路(3K+435~5K+717)。原鄉道屏63 線3K+435~5K+721路段,鄉道廢止後改為地方道路,移由屏東 縣新園鄉公所接養。 (二)路線調整後,路線名稱不變,仍為新吉庄~東港,原總里程為 8.756公里,調整後總里程為8.752公里(短鏈0.004公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14.10.27. 交路字第1145015082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發布,要旨:鄉道屏45線、屏63線路線調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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