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4.10.17. 交航(一)字第11498003171號公告
要旨
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7次及第108次 會議所採納MSC.535(107)、MSC.554(108)及MSC.559(108)決議之「 國際救生設備章程( LSA Code)」等3件相關修正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旨
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7次及 第108次會議所採納MSC.535(107)、MSC.554(108)及MSC.559( 108)決議之「國際救生設備章程(LSA Code)」等3件相關修正案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船舶法第一百零一條。 公告事項:旨揭章程係船舶救生設備相關規範,原則適用於國際航線客船 及總噸位 500以上之國際航線貨船,與海上人命安全密切相關 ,為利國籍船舶有所依循,爰採用國際海事組織( IMO)所屬 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7次及第108次會議所採納MSC.535 ( 107)、MSC.554(108)及MSC.559(108)決議之「國際救 生設備章程( LSA Code)」等3件相關修正案,旨揭案件列表 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