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14.04.25. 交路字第1145005324號公告
要旨
公告停車場經營業依「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 法」第十一條規定,應傳送或介接充電設施資訊至交通部指定資訊平臺之 資料項目及內容
主旨
公告停車場經營業依「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傳送或介接充電設施資訊至本部指定 資訊平臺之資料項目及內容。 依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 項。 公告事項: 一、停車場經營業應依電動車充電站(樁)資料標準格式及下列原則,傳 送或介接充電設施資訊至本部指定之資訊平臺: (一)停車場營運類型為公有公營、公有民營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 傳送或介接靜態資料及動態資料至本部運輸資料流通服務平臺 。 (二)停車場營運類型為私有民營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傳送或介接 靜態資料,並得傳送或介接動態資料至本部運輸資料流通服務 平臺。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生效。

